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二)条件:江西省内注册、经营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设备先进,胶版印刷,技术力量强,能够保证印刷质量;保密措施过硬,能够保证发票安全;能够按照国税机关要求保证供应;以及省级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提出的其他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印刷设备、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和申请理由等。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6.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7.印刷机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清单和图片。

8.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6]275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

2.条件:纳税人已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已提供担保人,跨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已提供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3.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领购发票的名称、联次、金额版、数量,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申请理由等。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回执联),《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5)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6)对应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还应提供担保手续或保证金证明。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2.条件: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开票软件符合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要求;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开票电子数据。

3.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开票软件名称,开票机台数,申请领购发票名称、联次、金额版、数量,申请理由等。

3)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2.条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近两年未发现有偷骗税和发票违法行为;特定行业及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手工发票年用量超过400本的企业。其中若需印制电脑版衔头发票,电脑普通发票年用量超过1万份。

3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数量等。

3)对特种行业、特种用途的衔头发票,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4)衔头发票票样。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领购的发票种类、名称等。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须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

4.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

5.经办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规定,为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凡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0万元、1亿元的,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须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企业一律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

(二)条件: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最高开票限额。

1.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亿元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0万元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其他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3.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租赁经营场地必须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

2)年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4.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及以下的条件

1)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其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万元的,必须在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足额缴纳了税款,或者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发生大宗货物交易并取得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

3)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确实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

4)除上述条件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当年度已实现销售收入,当年预计销售收入,此前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首次核定的除外),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及理由,申请开票机数量等。

3.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和注册资金证明。

4.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证明资料:如企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和应交增值税资料,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等。

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或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企业,需提供货物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如物价部门的批件、货物销售合同等)。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且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困难的纳税人。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无建账能力的事实和申请理由等。

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法规或国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同时根据申请事项的不同提交相应全部申请材料。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事项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申请,以省国家税务局发布许可数量的公告为准,平时不接受申请。二是向省、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申请税务行政许可,为了方便申请人,如申请人亲自到国税机关申请,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如申请人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则直接向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国税机关管辖业务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级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由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许可的项目,申请人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由主管国税机关2日内按许可权限直接转送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由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

国税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或本税务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或告知书。

三、审查。国税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省国家税务局许可的项目,由省局进行审查或直接派人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国税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国家税务局,但对批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0万元、1亿元的,必须委托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国家税务。对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许可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查或直接派人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国税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但对批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必须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派人实地核查。

国税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国税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国税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依法组织听证。

四、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国税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国税机关应当制作、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国税机关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税务行政许可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国税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示范文本)

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号:

申请日期:                编号:

姓名

 

身份

证件

 

电话

 

邮政

编码

 

住址

 

单位

 

 

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   

 

身份

证件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版权所有:新余市渝水区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2003 Yu Shui State Administration Tax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