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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
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对从事高温冶炼以及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上浮20%。
企业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且不发给职工个人的,可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
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实际开支低于最高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开支数税前扣除;实际开支高于最高扣除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税前扣除。
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最高扣除限额仅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三、广告费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烟不能做广告)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三)粮食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四、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五、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六、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处理?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七、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八、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九、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的处理?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企业凭电信部门的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十、工效挂钩
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应由其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情况及工资水平,制定劳动工资工效挂钩方案,报经国资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依据工效挂钩方案自主确定、提取和使用工资总额。
十一、企业年金
对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其缴纳额在本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未缴纳的,不予税前扣除。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工资总额4%的比例补缴的年金,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十二、纳税人超过纳税年度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如何处理?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十三、关于坏帐准备的计提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处理?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五)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以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经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六)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消;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处理?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进行税务事项处理(附后)。
十六、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十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对以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给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一次性补偿金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应由审批的国税机关视情确定在3年内均匀摊销。
十八、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何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平均摊销。
十九、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何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二十、纳税人的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二十一、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一)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上述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二、开办费内容?
(一)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和利息等支出。
(二)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二十三、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筹建期是指纳税人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二十四、自2005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960元。
二十五、哪些情形下可以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十六、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二十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程序及证据的收集。
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主要有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国税机关审批扣除两种形式。
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可当期自行申报扣除:
1、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
2、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
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纳税人发生的须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1月15日前,由纳税人集中一次性向所在地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的1月15日前集中申报。纳税人申报时应出具根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
须经国税机关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监管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适当的证据,包括: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对具体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认定证据可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9条至第48条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