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提纲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三)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处理?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五)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以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经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六)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消;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处理?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六、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七、关于坏帐准备的计提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处理?
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九、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的处理?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企业凭电信部门的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十、纳税人超过纳税年度的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如何处理?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处理?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进行税务事项处理(具体内容见省局2003年税收法规汇编第4期)。
十二、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其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十三、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是否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纳税人的亏损,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方能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自行弥补。纳税人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弥补。
十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对以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给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贴或一次性补偿金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应由审批的国税机关视情确定在3年内均匀摊销。
十六、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十七、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何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平均摊销。
十八、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何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十九、纳税人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三)粮食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纳税人申报的广告费支出应符合哪些条件?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十一、纳税人的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二十二、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一)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上述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三、开办费内容?
(一)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和利息等支出。
(二)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二十四、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筹建期是指纳税人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二十五、工资
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
二十六、哪些情形下可以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